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经营“笑气”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孙某、黄某、崔某、林某向20余名未成年人销售“笑气”,非法经营数额最高达26万余元。法院依法从重处罚,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2025年5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黄某为非法牟利,伙同崔某、林某做起了“笑气”生意。四人分工明确:孙某负责联系上家进货、垫付货款、租用车辆、对账分成;黄某负责支付货款等辅助工作;崔某和林某则负责取货、送货。
15岁的闻某(化名)就是在朋友家玩耍时,看到朋友在“打气”,出于好奇第一次接触了“笑气”。吸食过后那种短暂的“快感”让她上了瘾。2025年7月,她通过朋友介绍加了崔某的微信,多次购买“笑气”并吸食。像闻某这样的未成年人,多达20余人。他们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向这四名被告人购买“笑气”用于吸食。经核实,孙某、黄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26.89万余元,崔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17.46万余元,林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9.43万余元。
本案中,孙某、崔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更令人警醒的是,孙某于2024年8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崔某于2008年、2024年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刑;林某于2017年、2022年因犯盗窃罪、容留卖淫罪分别被判刑。孙某、崔某、林某均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某、崔某、林某、黄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