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罗永浩与紫辉创投创始合伙人郑刚,在社交平台爆发了一场从债务纠纷升级至刑事指控的公开对决。
罗永浩
身处韩国的郑刚发布实名举报,指控罗永浩及“交个朋友”旗下数十家已注销的有限合伙企业存在“重大偷税漏税与洗钱”嫌疑;罗永浩则迅速将此事定性为“诬告”,反称郑刚作为失信限高人员涉嫌非法出境,还放话“等立案后,这件事大概率够判刑”。
这场隔空交锋的背后,是两人因锤子科技1500万元借款纠纷积攒了数年的矛盾,封面新闻记者就此争议采访了律师,进行专门法律解读。
企业注销能“一笔勾销”?
律师:偷税追征不受期限限制
郑刚举报的核心指控之一,是罗永浩利用罗永秀、黄贺、李钧等人名义注册的数十家有限合伙企业,涉嫌偷税漏税与洗钱。
他在举报中放话“次日逐一列出公司名单”,并在全网悬赏征集审计机构梳理锤子科技“15年烂账”,承诺按回款收益最高30%提取酬劳。
企业注销是否意味着税务责任“一笔勾销”?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明确指出,企业注销并不豁免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可依法永久追溯追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普通税款计算错误的追征期为三年、特殊情况五年,但偷税、抗税、骗税行为不受追征期限限制。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持相同观点:即便合伙企业在注销前存在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税款不受追征期限制,可穿透注销登记向普通合伙人追缴税款及滞纳金;若注销时提交虚假材料隐瞒偷税,市场监管部门还可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主体资格再稽查。
针对行业常见的“空壳有限合伙架构”,赵良善提示了其中的高风险操作:虚构业务拆分收入、将劳务报酬恶意转化为经营所得利用空壳主体资金回流、违规适用核定征收政策避税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通过伪造隐匿账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虚假申报等方式造成少缴不缴税款的,依法构成偷税。
“转发500次就能立案”?
律师: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罗永浩在回应中转发相关帖文并写道“这个造谣帖子转发已超过250多次了,还差240多(次)就够立案了”。这一表述引发公众好奇:网络诽谤的立案标准究竟是什么?
赵良善对此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诽谤信息实际被浏览五千次以上、转发五百次以上,方属“情节严重”,达到诽谤罪立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