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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尝鲜”反被“捕”,非法捕捞刑责难逃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26-08-28

夜晚的清江支流,手电光束刺破黑暗,电击声过后,翻白的鱼群接连浮出水面。岸上几人正盘算着满载而归,却不知自己早已被锁定。近日,利川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牟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判决,以司法裁判为电力捕鱼行为划清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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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6年2月14日晚21时许,张某、牟某携带电瓶、变压器、渔网等工具,在清江支流某水域进行电力捕鱼。二人分工明确,牟某身着防水裤下水操作电力捕鱼器,张某负责跟随收鱼。其间,另有两人(均另案处理)在岸上协助照明。经查,二人共捕获尖头大吻鱥、沙塘鳢、马口鱼等水产品477条,总重3.37公斤。民警接报后赶赴现场,将正在作业的张某、牟某当场查获。

经认定,涉案“电瓶+变压器+渔网”组合设备属于法定禁用渔具,涉案水域清江利川段自2021年起已纳入长江流域十年禁捕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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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牟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案发后主动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可酌定从宽处理。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但被告人牟某曾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不久后又实施本次犯罪,主观恶性较深,酌情从重处罚,法院判处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扣押在案的电瓶、变压器、渔网等作案工具及全部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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