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非法猎捕工具的交易正在向线上迁移:“猎夹”被叫作“夹子”“老鼠夹”,“捕鸟网”以“防鸟网”名义上架,交易时再用“红牛”“下货”等暗语指代。这些在网络上非法销售捕猎工具的行为,网络平台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悦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应把网络平台看成案件之外的单纯“传播工具”,而应将其作为整个违法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治理。如果只在最后一个环节处罚,“前面的传播和工具供应还在,类似行为还会不断出现”,治理须同时管住“教”、管住“工具”、打击“用”。
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悦
中国环境报:针对网络传授无人机坠箭方法、电商平台销售禁用猎捕工具等行为,网络平台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赵悦:网络平台的责任,可以从内容、交易和法律责任三个层面来看。
首先是内容管理责任。平台对于明显涉及违法猎捕方法的教学内容,应当依法进行识别、审核、删除、屏蔽,对反复发布违法内容的账号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其次是交易管理责任。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来看,平台责任实际上已经有比较明确的法律基础。现行法第24条明确禁止使用多种猎捕工具和方法,并规定其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第33条则明确禁止网络平台等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再次是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如果平台违反法定义务,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也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55条还对违反第33条、为相关违法活动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果进一步达到刑事犯罪的构成条件,则可能进入刑事责任范围。
所以,我理解的平台责任并不是要求平台“什么都管”,而是要求平台对于法律明确禁止、风险明显,而且平台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内容和交易活动,尽到与其能力相匹配的注意和管理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