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解协议变化8月31日 16:51古
业务小讲堂正式开讲啦!栏目邀请办案法官走上讲台,立足一线审判实务,结合典型疑难案例,讲清讲透法理知识及法律适用思路。以案例传经验、以释法促提升,深耕法治传播、传递司法温度,让法治理念浸润人心,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

编者按
农用地是重要生态战略资源,守住农用地红线,事关北方生态安全屏障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环境资源审判中的常见罪名,实践中行刑边界、数量认定、责任区分等问题较为突出。本期业务小讲堂,立足审判实务,围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构成、入罪标准与法律责任展开解读,厘清法律适用要点,助力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促进行刑有效衔接,以司法力量守护土地生态安全。
主讲人: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冯晓宇
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们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从审判视角对该罪的犯罪构成与法律责任进行讲解。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从犯罪构成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农用地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我国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对农用地实行严格用途管制,未经法定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是违法性认定的前提;二是实施非法占用、改变用途的行为,如擅自将草原、林地开垦为耕地,违规建房、采矿、取土,以农业项目名义建设非农设施,倾倒废弃物污染土地等;三是达到数量较大且造成大量毁坏的标准。根据司法解释,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草原二十亩以上,或三年内再犯十亩以上,即构成数量较大。造成植被毁坏、土地沙化、水土流失、耕作条件严重毁坏的,均属于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司法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组织者、实施者与普通受雇人员,精准界定责任。主观方面为故意,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影响定罪。
量刑上,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应当重点把握:以自然资源、林草部门专业意见认定土地性质;以专业鉴定、现场勘验等客观证据认定毁坏程度;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健全行刑衔接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坚决杜绝以罚代刑。
农用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战略资源,保护农用地就是保护生态安全与长远发展。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依法公正审理此类案件,为内蒙古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